一、活动水平及其影响
如前所述,当事人的预防水平会影响事故损害发生的概率。但是,预防水平并不是影响损害发生概率的唯一变量,当事人的活动水平也是影响损害发生概率的变量之一。这是我们在前述简单模型没有包括但却在实际中客观存在的变量。活动水平是当事人从事风险活动的数量程度,活动水平越高损害发生的概率越大。例如,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与驾驶者的预防水平有关,也与驾驶者的行车里程有关。驾驶者不开车,就没有碰撞损害发生的可能;驾驶者开车,就可能发生碰撞损害。驾驶者开车的里程越多,损害的可能性越大。
不同的侵权责任规则对当事人的活动水平存在不同的激励影响。在无责任规则下,受害人自担损害责任,因此,他有激励将活动水平调整到最优的数量以预防损害的发生,而侵害人则没有激励采取预防损害的最优活动水平。在无过错责任规则下的激励正好相反,侵害人有激励采取最优活动水平以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受害人却缺乏此种激励。在简单过失的过错责任规则下,侵害人只要没有过失即不对损害担责。因此,侵害人有激励采取最优预防水平,却无激励采取最优活动水平。而对受害人来说,在侵害人没有过失时,他得自担损害责任,因此,他既有激励采取最优预防水平,也有激励采取最优活动水平。在共同过失抗辩的过错责任规则下,如果侵害人没有过错,受害人就得自担损害。因此,受害人有激励采取最优活动水平,而侵害人缺乏此种激励。在相对过失的过错责任规则下,当事人按照过失的比例对损害担责。如果侵害人没有过失,受害人就得承担100%的损害。因此,受害人有激励采取最优活动水平,而侵害人则没有。在共同过失抗辩的无过错责任规则下,如果受害人没有过失,侵害人得对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侵害人有激励采取最优活动水平,而受害人则没有。上述结论可以通过下表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