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后,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就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多种方式,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就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八种具体方式。其中,损害赔偿是最广泛的责任承担方式,我们的讨论也将集中于此。
损害赔偿能够实现侵权法的两大功能:补偿与预防。如前所述,侵权法的经济本质在于通过侵权责任将侵权行为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方式首先解决了侵权行为的外部性,补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效用水平。其次,损害赔偿给侵害人施加了侵害成本,影响到侵害人的预期,能够有效预防损害的发生。但是,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发挥侵权法的两大功能,取决于损害赔偿计算的准确性。如前所述,法院在估计损害成本上的错误可能扭曲侵害人的预期预防。因此,尽量准确地估算损害赔偿金是重要的。经济学为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提供了帮助。通常,为了将侵权行为的外部效应内部化,赔偿应当是补偿性质的。但是对于某些故意侵权行为,法律设置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对此类侵权行为进行遏制。我们对这两种性质损害赔偿的确定分别加以讨论。
一、补偿性损害赔偿
(一)财产的损害赔偿
经济学中的无差异方法可以为财产的损害赔偿计算提供支持,无差异是指受害人受到损害并得到赔偿与未受到损害时的效用没有差异。此时,侵害人的补偿就是完全的。受害人的效用获得恢复,同时,侵害人也内部化了其侵害成本。侵权法的补偿和预防功能得以实现。
我们可以用效用函数和无差异概念来计算损害赔偿金额。如果受害人的效用函数能够被观察到,我们就可以从受害人的无差异曲线上直接读出赔偿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的效用函数往往不能被观察到,因而不能从无差异曲线中直接读出效用损失。然而,需求和供给可以被观察到,我们可以通过变通的方法,将效用与需求和供给相结合,引入一种特殊需求曲线来计算财产的损害赔偿额。我们将这种特殊需求曲线称为不变效用需求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