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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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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契约本质

(一)企业的产生

迄今,公司成为人们创设企业最为广泛的组织形式。为了更清楚地理解公司的本质,我们将讨论回溯到企业的产生。企业是人们从事生产的独立的经济组织。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人们组织生产存在两种方式:市场和企业。从起源上说,市场早于企业,表现为一种自发的形式构成的经济网络关系。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企业逐渐出现。科斯以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企业的产生。企业是相对于市场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在市场上,企业家与市场上不同的个人签订不同的契约完成生产。而在企业的组织方式下,企业家雇用这些人在其指导下在组织内部完成生产。

市场和企业这两种组织生产的方式都需要成本。如果市场的方式使交易成本较高,就会出现企业。科斯认为,企业的出现是企业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交易费用的结果。企业可以减少交易次数,从而节省交易成本。在微观上,企业和市场存在替代性。企业的本质仍然是一种契约,是以企业这种契约形式取代市场这种契约形式。不过,企业的方式也面临成本,因此,企业并不能完全取代市场。企业的规模存在效率边界。企业的规模是受限制的,当组织一项交易的企业内部成本等于外部市场的成本时,企业的规模就固定下来。在宏观上,企业与市场是相互促进的。在市场越发达的地方,大企业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企业的发展壮大,也会促进其所在市场的健康发展。二者互为补充,共同发展。[1]

(二)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

从企业的法律形态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类型。独资企业是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合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公司是出资人依法设立的责任有限的社团法人。在这三种类型中,公司是人们采取的最为广泛的企业法律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