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经济学本质
如果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犯罪,犯罪的本质是一种具有严重外部不经济的低效资源配置行为。[1]犯罪具有严重的负外部性。民事侵权行为也具有负外部性,但其负外部性尚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赔偿的方式内部化。而犯罪的负外部性是严重的,不能通过赔偿的方式内部化,只能通过惩罚对犯罪进行威慑,使其尽量不发生。例如,某甲不慎将某乙碰伤,某甲对某乙的损害具有外部性。显然,某乙不愿意通过谈判以某甲支付对价的方式允许其将自己伤害,因此,法律强制某甲进行赔偿是内化外部性的方式,某甲将会更加谨慎地行动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但是,如果某甲蓄意将某乙打成重伤,则某甲行为的外部性就比较严重,赔偿不能解决此类负外部性,只能通过对某甲惩罚的方式,威慑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如同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指出的那样,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存在三种方式: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规则。[2]我们已在财产法与侵权法的章节里讨论了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这里重点关注不可让渡规则。不可让渡规则是指法律以禁止某种权利转让的方式来保护权利,即使转让双方基于自愿,这种转让仍被禁止。法律禁止某些权利转让的理由就是这种转让给第三方或社会带来的负外部性。例如,法律禁止人口买卖、毒品交易等。法律禁止某些权利的转让则意味着这类转让具有严重的负外部性,属于刑法调整的领域。因此,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说,犯罪因其严重的负外部性必须被阻止。
犯罪的负外部性导致犯罪在本质上的反效率。负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损害了资源配置的效率。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行为人个人的成本和利益与社会不一致,市场机制(价格信号)就不能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地分配。因此,对个体是最优的决策,对社会便不是最优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罪犯从犯罪中获得的个体收益,这是违背效率的。因此,从促进效率的角度来说,犯罪必须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