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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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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经济学的研究假设

法经济学以理性选择理论为研究的基本假设。理性一词具有多种含义,这里是指人类行为目的和实现目标手段之间的一致性。理性选择理论是指行为人具有正常理性,能够进行理智的选择。就是说,行为人具有完全的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和记忆能力,能够通过比较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的成本与收益,从中选择那个净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

具有完全有序的偏好是微观经济学对行为人理性假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微观经济学中,偏好是个人比较稳定的愿望和需要,例如消费者存在消费者偏好,投资者存在投资者风险偏好等。偏好满足完备性和传递性。完备性是指行为人可以对其行为选择进行排序。行为人能够判断出A比B好,或者B比A好,或者A与B同样好,而不是无法作出判断。传递性是指行为人对偏好的排序满足下列条件:如果A比B好,B比C好,则A比C好。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与者拥有的对于某种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知识,它是完全竞争市场所必需的理论前提条件,也是理性假设所必需的条件。除此之外,理性假设还包括行为人的计算和比较能力。

理性假设是对现实世界的高度抽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往往需要对理性假设进行修正,但不能据此否定人类的理性能力。

法经济学将理性选择作为基本的研究假设。理性假设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前提。行为人的理性是否存在局限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民法中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这是理性能力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才要求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类似的,刑法规定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才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