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撞人并刺死伤者,经媒体披露后成为舆论的焦点,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此事件中,公众参与度极高,通过网络对药家鑫进行声讨,在网络上出现了很多“喊打、喊杀”声,表现出了公众的极端情绪化。对于这种影响极大的案件,往往交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分担责任和风险。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审判委员会裁决制度为法官提供了一种责任的转嫁机制,那么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责任具体该由谁承担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注重追求社会效果,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判效果呢?
审判委员会裁决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裁决制度的长期存在是破坏了法制建设还是推动了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呢?人们从没停止过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一)审判委员会裁决制度的司法功能
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现阶段,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就使得一些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尤其在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案件越来越复杂,法官的能力可能会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审判委员会裁决是以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决定,它解决了单个法官看待问题的局限性,大家集思广益,更有利于重大事件和疑难案件的解决,大大提高了处理案件的质量。原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郑成亮教授曾说:“上审委会的案子,审委会推翻合议庭意见的比较多,但推翻后被证明是正确的更多。”这充分体现了审判委员会裁决制度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弥补法官的不足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