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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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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因此客观上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做到严明纪律和保守秘密。严明纪律是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职业纪律是维持法律职业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措施。没有纪律保障,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就会失范,这既影响法律人员职业活动的有效性,也会给法律职业人员的形象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法律行业的许多纪律性、规范性文件中,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检察人员在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司法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对这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的认真遵守,是法律职业人员完成审判、侦查、法律监督、起诉、代理、公证等工作的基本保障。不严格遵守法律职业纪律,便没有合理公正的法律行为,更不会有正确的行为结果。保密问题在法律职业伦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保守秘密是严守执业纪律的重要内容。由于法律职业的特点,使得法律职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直接接触到各种秘密,包括国家秘密、侦查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因此,保守秘密成为对法律职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的必然要求,我国多项法律制度也都对这一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等。法律职业人员泄露职业活动中属于秘密事项的内容不仅会给国家和人民以及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同时也会严重损害法律职业严肃公正的形象。因此保守职业秘密是法律职业道德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