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律职业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是孤立的,既有职业内部的关系,也有职业外部的关系,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发扬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工作。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但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达到依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职业中同一行业的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如法官之间、检察官之间、律师之间的内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另一方面是法律职业内部不同行业的相互配合,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配合。法律职业是享有崇高地位和声望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互相区别,互相监督,但是又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虽然各自担负的职责不同,但是目的相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地位方面是平等的。如果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互相尊重,而是互相贬低,互相拆台,就会严重损害法律职业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形象。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自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如法官之间不能随便过问其他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防止先入为主、固执己见、刚愎自用的心理,要耐心听取不同的法律职业人员的意见。有的法官、检察官在审理案件之前就已经对案件有了自己的看法,于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于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辩护意见采取不耐烦的态度,或打断,或制止,甚至呵斥;有的法官、检察官在法庭上盛气凌人、颐指气使;有的律师在法庭上目中无人,无理取闹。这些现象都是法律职业人员履行职责中的大忌。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司法礼仪。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应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第22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