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于法律职业人员而言就是在自身职业活动中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工作积极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勇挑重担,埋头苦干,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为国家的法律事业多做贡献,为做好法律工作肯花时间,能够吃苦耐劳,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把工作做好。认真负责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对分内的职责负责。为此,法律职业人员既要认清自己的职责,还要在履行职责中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法律职业人员能够以负责的态度、积极的行为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相反,若法律职业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是消极的、行为是散漫的,那么其分内的工作任务就不可能圆满地完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工作存有很多不满,这些不满不仅来自于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还来自于法律职业人员在具体工作方面的一些不尽如人意的表现,比如办案拖拉、态度生硬冷漠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职业人员不能很好地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表现,其负面影响是明显的。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有对这一原则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比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6条规定:“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11条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都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尽职尽责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这些规定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对法律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宏观要求;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这一原则性规定的具体要求,这既可以增强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这一原则的意识,又可以提高他们遵守这一原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