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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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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清廉规范

清廉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对从事公务人员的要求,古往今来,人们都知道清廉对于从事公务人员的意义,然而对于法律职业人员而言,不论是公职还是非公职,清廉的要求都是一样的。清廉即清正廉洁,它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不贪图小利,不收受他人财物,洁身自好,公正地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是保持法律职业人员职业形象,树立司法威信的前提之一。在法律职业伦理中,清廉规范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或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秉公执法,无私奉献。每一名法律职业人员都要时时刻刻意识到自己是一名法律工作者,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形象,而清廉规范应该被强化到每一名法律职业人员的意识中。为民施法是每一个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工作,所以保持清廉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至关重要,只有保持清廉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物质极大丰富,我们在享受社会进步带来好处的同时,也给法律职业人员提出了挑战,法律职业人员能否在物欲横流的当今时代坚守清廉,还需要每一个法律职业人员的努力。

(二)清廉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具体体现

法官是定纷止争的裁决者,其清廉与否直接关系到人们对其裁判能力的信任与否,进而影响到对其所作判决的公正认可与否,更进一步讲,法官的清廉与否会影响到公众对整个司法制度的信任。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具备清廉的品德,具体包括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等。另外,法官对外代表着法院的形象,所以法官个人行为也应当遵守清廉规范的要求。法官的清廉规范在相关法律和职业规章中有所体现。《法官行为规范》第4条规定: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列出专章来明确法官的清廉规范要求,即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其中第15条规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