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物证
【引例】
在杭萧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经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妇女张某对办案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萧山15公里。萧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一辆系萧山某厂车辆,经过侦查人员查看后发现,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萧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表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办案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一、物证的概念和特征
物证(real evidence)是指以其自身的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的位置、场所或状态等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果可以用物品、物品的属性、物品所在地、留在物品上的痕迹来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物证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手段。”[1]其中,物质属性是指物证自身具有的规定性,主要包括各种物理、化学性质,如质量、成分、结构、功能、颜色等;物证的外部特征是指物证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数量、新旧、破损程度等;物证存在的位置、场所或状态是指物品或痕迹所处的位置、环境、时间与空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等。如某人的脚印出现在了某现场,则可以证明某人曾到过该现场,但不能作为证明某人在现场做过某种行为或者活动的唯一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