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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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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梁家老大梁甲在外打工帮人拆房,突然一脚踩空从楼上摔了下来。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从抢救到安葬,梁家4兄弟承担了所有的费用。因为老大梁甲没有妻子儿女,对自己的财产处理临终前又一句话都没有留下,所以办完丧事后,梁家4兄弟就把老大梁甲留下的3件家具和一台电视机给分了。而对梁甲的9间房子,则约定由4兄弟共同管理。事后,一位名叫安某的女子拿着一份梁甲生前亲笔书写的遗赠抚养协议以受遗赠权遭侵犯为由,将梁家4兄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梁甲的遗产。

协议书上的遗赠人和扶养人的签名是梁甲,而且仅有年,没有具体的月日。安某的回答是因为生意太忙,没有时间考虑得十分周全。从协议的内容上来看,安某作为受遗赠人要对遗赠人梁甲尽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获得遗赠。对此梁家兄弟认为安某没有对梁甲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尤其在梁甲住院至去世安葬期间,安某都没有露面,这期间一直都是梁家兄弟在照顾。但安某自己认为,在梁甲去世这段时间自己正在坐月子,行动不便。且她与梁甲一起生活了6年,为梁甲洗衣做饭,耗费精力尽了扶养的义务,应当得到梁甲的遗赠。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遗赠抚养协议有效,梁甲的9间房及3件家具、电视机应该归安某所有,同时安某应补偿梁家4兄弟2263.52元,对一审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以后,安某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梁甲的9间房屋不是梁甲的,梁家兄弟所保存的这9间房屋的房产证上的名字竟是他们的父亲梁某。且寿阳县房管所的档案也能够证明。于是,法院中止执行。寿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安某认为这9间房屋应归梁甲所有,并出示了一张寿阳县城关镇政府颁发的写有梁甲名字的《宅基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和写有梁甲名字的土地使用权证。寿阳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了安某证据的法律效力,再判安某胜诉。梁家兄弟对此不服,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