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在兰兰大班毕业的时候,幼儿园组织小朋友演出,兰兰的妈妈带上相机为兰兰和班上的老师合影。洗出照片来全家人大吃一惊,照片上的老师笑容可掬,可身边的兰兰却露出了非常惊恐的表情。据兰兰的家长说,近期兰兰的表现越来越异常,出现焦躁不安的情绪越来越频繁,经常对家人发火,摔东西。家人带兰兰去医院检查,检查初步诊断为精神异常。经过进一步的检查确认了儿童精神分裂症。全家人对这一结果非常震惊,一个不谙世事的孩子怎么会患上这种疾病。由于家里几代人都没有精神病史,没有可能导致孩子患病的因素。于是就回忆起在上大班期间兰兰的异常表现,兰兰家人觉得这件事和幼儿园一定有关系。通过对兰兰同班小朋友的询问得知,在幼儿园期间兰兰中午不睡觉老师就会用蜈蚣吓唬她。但从园方得到的解释却是兰兰在幼儿园很好,而且老师还会在平常给她特别的关心。
按照园方的说法,幼儿园与兰兰患病没有关系,两方说法大相径庭。兰兰的家人以兰兰的名义将幼儿园起诉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使儿童患上精神分裂症,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7872元,今后的医疗费5万元。而起诉的原因是兰兰家长认为孩子肯定在幼儿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理由就来源于那张合影。在举证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想到与兰兰当年同班的小朋友可以提供相当的证言。经过几番周折曾跟兰兰同班的6名小朋友在监护人的陪伴下,向原告律师提供了录音证言。在证言中6名小朋友讲述了在幼儿园期间老师对兰兰的各种不公正待遇。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
“证人的证言,这是最古老和最通行的一种诉讼证据。没有一种证据制度不是让证人的证言在一切他种证据当中占有较多或较少的强固地位。”[1]证人证言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上的证人证言,也称“人证”,是指以语言的表达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狭义的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自己所感知或者体验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我国的证人证言属于狭义的概念,其表现形式既包括证人以口头、手势等形式表达的证言,也包括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后者包括证人本人书写的证言和办案人员询问证人的笔录。无论证人证言采用何种形式均由作证主体和作证的内容两部分组成,是作证形式(证人)与作证内容(陈述)的统一、证人证言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