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某日凌晨,两个女孩(一个16岁,一个13岁)在家中睡觉时有人破窗入室,把她们捆绑起来实施强奸。事后,两个女孩向警察局报案说,那是一个黑人,好像是曾经在她们家干过零活的约瑟夫·阿比特。警方找来约瑟夫的照片,让两个被害人进行照片的混杂辨认。确认结果之后,警方便把约瑟夫确定为嫌疑人。于是警方通过州际警察合作把约瑟夫抓捕归案。
当地法院组织陪审团,开庭审理约瑟夫涉嫌强奸、绑架、入室盗窃案。虽然警方在案件现场提取到带有精斑的被害人**、床单等物证,但是DNA鉴定意见表明**和床单上的精斑可能是约瑟夫的,也可能不是约瑟夫的,属于非确定性鉴定意见。实际上,公诉方指控约瑟夫的主要证据就是两个被害人的辨认陈述,包括两人在法庭上的当庭指认。约瑟夫否认有罪,声称自己在案发那天上早班,没有作案时间。辩护律师还请他当年的雇主出庭作证。检察官在质证时要求雇主提供该公司当时的上班打卡记录,但雇主说4年过去了,记录没有保存。经过评议,陪审团认定被告人约瑟夫有罪。约瑟夫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特征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以及犯罪人的情况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1)叙述犯罪人侵害的实际经过;(2)提供犯罪人的个人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3)提出有关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请求。作为证据上的被害人陈述只包括叙述犯罪人侵害的经过和提供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不包括提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请求性陈述。
从程序意义上说,被害人陈述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所作的陈述,也包括自诉案件中作为自诉人的被害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害人关于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在美国,还存在一种被害人影响陈述,也称为被害人被害陈述(Vietim Impact Statements),是指被害人就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社会、经济、生理和心理的损害提出的感受、看法,主要用来表明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这种陈述对量刑存在影响,但在性质上不同于我国的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