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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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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泰和县小龙镇由于地处山区的特殊地理环境,这里的耕牛在农闲时都放到大山里放养,几个月不找回家,因此,当地的农民经常打“牛”官司。某日,李某看见邻村张某家牛圈里的牛,认为是自己的而牵回家,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庭审中,除双方和证人对该牛的毛色、毛圈、牛角等外部基本特征进行了描述外,李某陈述的“该牛左耳上有一个永久性的小洞,被毛盖住不能直接看到”,以及张某证人陈某所陈述的“该牛是2004年3月我卖给张某的,该牛右前蹄的底部有白毛”的事实均经现场查看得到证实。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的证人陈某所陈述的特征的隐蔽性明显大于被告李某所证明的事实,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依法判决确认诉争之牛归原告张某。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办案机关所作的叙述。这里所说的当事人陈述包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陈述。这种陈述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的陈述。

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陈述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2)诉讼请求的提出、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3)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和应否采用的意见;(4)对系争事实适用法律的意见等。当事人陈述一般基于一定目的,希望在诉讼中起到对自己有利的作用或影响。但是,在诉讼中能起证明作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是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它主要包括:(1)涉及实体法律关系和程序法律关系的各种事实;(2)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的发生、发展经过;(3)其他对正确处理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