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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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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1995年3月1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某在鹿泉市孔寨村村民的玉米地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判处死刑。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抓获通缉逃犯王某。王某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名30多岁的妇女。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某,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在一审庭审中,王某意欲主动供认玉米地奸杀案,但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制止,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2007年4月,一审宣判后,王某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6月25日上午9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王某故意杀人、强奸上诉一案。在二审中,辩方认为,王某供述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情况,不能认定是他所为。检察人员认为:(1)王某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的供述与西郊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中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某没有供述这一细节。(2)王某关于杀人手段的供述与西郊案的实际情况不符。该案中被害人尸体除颈部有花衬衣缠绕外,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某供述的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当场死亡。(3)王某关于作案具体时间的供述与西郊案实际情况不符。(4)王某关于被害人的身高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称“口供”或“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办案机关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或证据法中均被作为证据的重要种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