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某年6月3日上午,曹某陪妻子王某到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当晚20:30王某自然分娩一男婴。21时王某胸闷、心悸、**出血不止,经抢救无效于22:10死亡。医院在“死亡报告单”的“死因及讨论结果”中写道:(1)产后大出血;(2)失血性休克。当晚医院派车将王某的尸体送往武山镇五里村。同年10月18日死者王某的丈夫曹某、女儿、儿子、母亲、父亲作原告诉至湖口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由湖口县医院依法承担王某死亡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83321.84元。
县医院应诉后,向法院提交了对王某医疗事故申请医学鉴定。医学会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病历书写尚欠规范,入院时未及时确定血型,催产素点滴无专业人员监护,记录不全,但产妇死亡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本医疗事故争议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曹某收到九江医学会的鉴定后,表示不服,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件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后,经审查认为:王某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死者到底是何原因引起大出血,没有尸检报告,该中心不能下结论。
一、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
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的书面鉴定意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这种证据种类。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专门作出了规定。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其本身不仅仅包括鉴定结果,还包含鉴定人、鉴定过程以及鉴定标准等诸要素。其中,鉴定人是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外在形式,鉴定结果是鉴定意见的基本内容。鉴定意见作为言词证据,称为鉴定人意见更为恰当。[1]这种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