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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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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引例】

原告诉称:被告拖欠2013年1月至9月话费9244.83元,滞纳金6066.78元,共计15311.61元,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话费9244.83元,滞纳金6066.78元。被告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3年1月至9月邮电部门电信业务专用发票9张,该发票合计金额9244.83元;(2)话费账单9张;(3)移动公司定西分公司介绍信1张;(4)原告营业执照;(5)相关文件。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述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最为古老的一种证据分类形式,是根据证据的来源以及形成过程的不同进行的一种分类。

(一)原始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从第一来源获得的并能够与案件事实保持最初联系的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源于最初原因或者表现为最初形式的证据。凡是在形式上未经过复制、增减、传抄、转述、转达等中间环节的证据,均为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一般源于案件事实本身,强调来源的初源性,并非一定是案件事实的“碎片”。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原始证据,尽管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不是案件事实发生时产生的或者其内容不是勘验、检查客体本身,但因产生的初始性而成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原始证据一般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系

原始证据一般是犯罪行为或民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产生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没有经过中间环节,干扰源较少,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属于距离案件事实最近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原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自然关系

原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自然的、未经过人为设立或者改变,是未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获得的证据,客观性较强,其证明力也较强。如盗版制品虽然是传来的,但对于证明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仍是原始证据。原始证据不以获取主体不同而发生变化,如当事人亲自提取的为原始证据,法院提取的也为原始证据,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提取的仍为原始证据。只要它未经过任何中间环节的“污染”与转换,就能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自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