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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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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上海建筑公司的一台吊车在施工作业时不慎将附近一民宅山墙撞塌,致使该民宅内的部分家具及电器受损,此外该民宅内的一名老人因受到惊吓在匆忙离开现场时摔了一跤,致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因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该民宅的房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上海建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原告李某在起诉时同时向法院送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当地电视台《每日观察》记者现场采制的录音录像带;(2)李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3)事故发生前三个月李某为装饰房屋所签订的装饰合同书及付款凭证;(4)松下微波炉的实物和东芝手提电脑的实物;(5)李某母亲腿部骨折诊断书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的复印件;(6)居委会提供的证人证言;(7)现场部分围观群众提供的证言;(8)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办法;(9)吊车现场位置图及车牌号。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被告现场拍摄的若干幅照片;(2)现场局部实物特写及放大照片;(3)松下微波炉和东芝手提电脑的位置图及上述两物品周围无山墙倒塌物的照片;(4)被告于事发当日修复山墙的实景照片。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述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根据证据外在形态、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以及表述事实的载体不同而作的分类。也有学者将其分为人证与物证,但它们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

(一)言词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或者表现形式的证据。一般需要通过询问或讯问获得的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感触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这种人的陈述由于瞬间即逝,往往需要笔录予以固定,形成如证人证言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尽管这些笔录以书面的形式出现,其本质仍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