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寇某与被害人陈某在单位一起闲聊至18时许,后二人到咸阳市自来水公司第三水厂水库平台顶端谈起结婚之事,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告人寇某趁陈某不备,将陈某推入井中,之后又加了井盖逃离现场。当被害人之父当晚来水厂寻找被害人时,被告人寇某又编造了陈某有事而提前先走的谎言。经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法医鉴定,陈某系溺死。其证据为:(1)证人周某、杨某、牛某、张某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看见陈某上班时,被告人寇某在工作室陪着陈某。(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当日下午接班时,是被告人寇某代替陈某向其交班,未见陈某本人。(3)证人刘某的证言,其于1月11日下午5时30分发现水库水面上有一条围巾和一只手套。(4)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材料在卷。(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鞋印笔录、照片及证明所提取鞋印系被告人寇某左脚的鞋遗留的鉴定意见。(6)尸检时从陈某**内检出**,其血型为“O”型,与被告人寇某血型一致。(7)证明被害人陈某系溺死的法医尸检报告。
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概述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指根据单独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及其证明的直接或者间接作用而作的证据分类。这种证据分类仅仅因涉及案件的主要事实,未涉及案件的次要事实,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被认为不具有严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还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直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因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直接关系,能够单独、直接对案件主要事实发生证明力。
这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或者目击证人证言,某些书证和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某些书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合同书)和视听资料;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有行政机关在现场对相对人所作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场监视形成的视听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