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季某偿还2007年6月的借款13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欠条。季某提出反诉,称自2007年4月至2011年9月间,他为孙某运送饲料,孙某一直未结算运费,要求孙某给付运费32156元。季某向法庭提供了孙某签名,落款日期为2012年4月13日的运费明细单,该明细单使用的是村委专用信笺,该信笺的上部和左侧已被裁掉,季某称所裁掉部分无内容,但明确表示已不能向法庭提供被裁掉的部分和相关证据。剩余信笺的左上方有孙某的签名和书写的日期,以下的全部内容为季某所写。季某称,书写运费明细单时,手头上只有一张破损的村委信笺,就把信笺的上部和左侧用刀裁掉了,然后他在裁好的信笺上列出了运费明细账和欠款总数,随后由孙某在上面的空白处签了名字和时间。而孙某却表示,季某帮他运饲料时,同时还帮他收货款(季某也承认帮孙某收货款),收货款后,运费就从货款中扣除了。孙某否认了运费明细单的真实性,称2012年时他任村支部书记,4月13日他用村委的信笺给一村民开了一封介绍信,并在内容下面签了名字和时间,放在村委办公室桌子上,季某当时有办公室的钥匙,季某拿走介绍信后,裁掉了上方和左侧,伪造了运费明细单。孙某提供证人证明当时确实写过介绍信。季某承认当时有村委办公室的钥匙,但否认2012年4月13日之后进过村委办公室。
一、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概述
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并非非此即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瑕疵证据。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共同构成“问题证据”或者不合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相关规定和解释,合法证据、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在我国证据理论分类上成为新的证据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