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某甲起诉某乙,要求某乙偿还欠款1.5万元。某甲提供某乙出具的一张2万元欠条,并称某乙已偿还5000元,尚欠1.5万元。某乙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曾委托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卖掉,某甲并未将卖车所得的价款1.8万元交付给某乙,因此这1.8万元是偿还其所欠某甲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某甲对收到某乙的卖车款1.8万元没有异议,但又称这1.8万元是某乙用于偿还其欠某甲另一笔债务的,某乙并未归还该案的1.5万元,某甲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并无证据证明。
一、本证和反证的概述
在我国立法中没有直接使用“本证”、“反证”词语,但有与反证相近的“相反证据”术语。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其中,“相反证据”具有反证的意义。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根据其能够证明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所主张的事实的成立为标准,将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并不是从证据提供人原告或者被告来划分的,也不能从是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的角度来界定;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
(一)本证的概念与特点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者成立的证据。它属于支持诉讼主张事实成立的证据。本证具有以下特点:
(1)本证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具有积极性。本证的证明主体对所主张的事实的成立负有证明责任,旨在积极影响法官心证的形成,以便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作出肯定性认定。
(2)本证在证据性质上具有主张证据的属性。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所提供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攻击的性质,带有控诉证据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