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在沈某、马某等7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马某在前次庭审调查中提出其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导致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马某提出出庭的两位侦查人员中的一位曾经殴打过她,另一位则没有。庭上,公诉人提供了马某入看守所时的体检报告,该报告显示其双腕部和右膝有淤血。对此,侦查人员称,在讯问过程中未对马某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该伤可能是由于长时间佩戴戒具及在押解过程中形成的。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马某前次庭审所称其耳后、颈部遭受侦查人员殴打没有证据支持,从马某身上的伤痕来看,其仅有淤血症状,无法证明系刑讯逼供所致,更无法达到刑讯逼供遭受肉体折磨的程度。侦查人员出庭对于其伤痕产生的解释具有合理性,能够与伤痕程度相吻合。同时,综合该案其他证据来看,马某系第一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证言能够与以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印证,因此认定马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真实有效的,不予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特点
非法证据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非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等不合法而形成不合法证据。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办案机关及其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了不正当方法收集的不合法证据。非法证据一般指的是后者,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方法或者手段获得的不合法证据。对于存在一些瑕疵的证据或者形式上不合法的证据则不属于狭义或者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非法证据当然属于不合法证据,并非不合法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尤其是因证据形式瑕疵而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可以通过补证的方式解决,无需排除。因为排除非法证据的禁止行为是一种程序禁止,针对的是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果取证中没有违反程序禁止规则,属于违反了实体法规定或者采取不适当方式取得的证据,此类证据一般是可以使用的,也不会引起证据的本身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