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原理与案例讲堂——证据法

第三节 补强证据规则

字体:16+-

【引例】

2013年1月17日上午9时30分,某县附近涵洞内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发现,死者系县林场工人谢某。接着查明谢某早就与供销社田某有不正当关系。当侦查人员准备调查田某时,田某却去了邻县,不知道是畏罪潜逃还是正常的采购。侦查人员迅速赶往邻县将田某拘回。预审中,田某很快就交代了自己杀人移尸的经过。田某说,他与谢某早就开始通奸,谢某一直纠缠着让其与妻子离婚后同其结婚,田某没有同意。2012年12月27日晚,谢某又到田某处吵闹,并服毒后躺在田某的**,田某气不过就卡住了谢某的脖子,又用被子捂了半个小时,后将尸体装入麻袋,扛至城外公路的涵洞里抛尸。根据田某的交代,侦查人员在供销社保管室内搜出了转移尸体所用的麻袋,麻袋里有3根与死者血型相同的长发,麻袋外沾的泥沙与涵洞内的泥沙相同。至此,奸情杀人的案件可以认定。然而,尸检结果却让人意外。死者颈部组织无出血,无窒息死亡现象,胃内溶物无毒物反应,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侦查人员又进行了复勘和复验,结果均表示谢某是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亡,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口供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一、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与特点

补强证据是相对主证据而言,它是以对案件事实能否起主要的证明作用和一方对另一方有无担保或依赖关系为依据而作的理论分类。主证据,又称“通常证据”,是指为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增强或担保其证明力的证据。基于主证据自身的性质,未经补强证据增强、担保其证明力,不发生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由于主证据本身不存在证据瑕疵,其证据能力也不存在疑点,不同于需要补证的瑕疵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