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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最佳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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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为其出具的欠条一份,要求李某归还欠款。该欠条共有三行内容:第一行是:“还欠款五千元(5000.00)”;第二行署名为“李某”;第三行落款:“2013年8月13日”。对于该欠条的内容,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李某从我处借款数笔,归还了一部分后,还欠五千元,就把最后一张大条子撤走,所以于该日打了此欠条。”被告李某抗辩:“原告张某借我数笔款项,还剩最后一笔五千元,他于2013年8月13日还我,当时我没有找到他给我的借条,我答应他,找到以后撕掉就成了,他说不成,必须让我写一个证明,证明他还了这五千元,于是我就写了这个证明,证明他在这天给了我五千元欠款。”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概念与特点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本法则”或者原始文书规则,是指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事实,只能采取能够寻找到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规则。它是“关于文书内容之证据容许性之法则,该法则需要文书原本之提出,如果不能提出原本,直至有可满意之说明以前,则拒绝其他证据。”[1]法学家塞耶认为,证明文书的内容,文书的原件是第一位的证据,除非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得到合理解释,否则第二位证据不可采纳。1945年美国第二巡回法庭在赫济格诉斯韦特公司的判决中将其表述为,“最佳证据规则在其现代的应用中仅指这样一条规则,即一份文字材料的内容必须通过引入文书本身来证明,除非对原始文书的缺失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最佳证据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最佳证据规则属于证明力裁量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是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的价值进行衡量。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实质进行分析,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价值高低,决定证据的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