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某居民甲在某市某商店买了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甲的眼睛严重损伤,其朋友乙、丙及儿子小甲脸部也受了伤。甲的家人赶紧把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商店交涉。甲因受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两位朋友及儿子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个月后,甲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对此哪些事实是甲需要证明的问题?
一、证明对象的概述
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要证事实或者争议事实,是指证明主体必须运用证据加以证明或确认的法定要件事实。
证明对象是一个流动或者抽象的概念,不同类型的诉讼其证明对象不同,即使是同一类型的诉讼,因案件不同,其证明对象也不尽相同。同一诉讼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证明对象也存在差别。证明对象与诉讼主张、争议的问题以及诉讼需要保护的利益关系密切。从诉讼活动的过程来看,它既包括在启动诉讼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实体法事实,也包括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程序法事实。
在诉讼中,与处理案件有关的事实往往是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在诉讼中是证明活动的起点,又是证明活动直接的指向和归宿。只有确立了证明对象,才会产生证明主体、举证责任等问题。同时证明对象又与证明标准相联系,证明对象争议的要件事实是确立证明标准的前提和基础,并依此可以推演出证明的方向、证明的内容、证明的要求等其他有关证明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对象一般包括三部分:争议事实,与争议事实相关的事实和附属事实。争议事实又称为结局事实,主要包括诉讼原因的构成事实和抗辩的构成事实。与争议事实相关的事实,又称为证据性事实或逻辑上起证明作用的事实。根据此类事实,通过推理能够推断出争议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真实。附属事实,又称为次要事实,是指涉及证据的可采性或可信性等事实。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明对象主要包括要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一般来说,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