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河南某县的一对夫妇在县城一家照相馆给儿子和女儿拍了合影,后来照相馆告知照片照坏了。4年后,这张他们从未见过的照片却出现在医院不孕症宣传栏内,并配有文字说明:“不孕症夫妇喜得贵子”。这消息让这对夫妇感到莫名其妙,于是决定亲自去医院一探究竟。这对夫妇回忆起他们去取照片时被告知照片照坏了,照相馆的工作人员又给女儿补照了一张照片,说那张照坏的照片已经被销毁了。该夫妇认为,照片上的文字说明让他们脸上无光,在村里抬不起头,于是找到照相馆问个究竟。照相馆的工作人员称,他们根本就没有冲洗过这张照片,夫妇俩因此事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将医院告上法庭,诉医院侵犯其子女的肖像权和自己的名誉权,并要求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为防止医院提前撤去宣传栏的照片,便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
在诉讼中,被告医院坚称照片是该夫妇送来的;原告夫妇说自己根本不可能给医院送照片,因为自己从来没有这样的病。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得过这样的病,他们拿出了计划生育证和兴隆乡开的证明。而医院说,即使以前生过孩子,也有可能是不孕症患者。原告夫妇认为,如果自己去看过病,医院里也应当保存患者的治疗记录,但是院方说因为时间太长,不孕症专科拆迁过程中老资料都弄丢了。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
举证责任是一个兼跨程序和实体“两栖”领域的问题,其分配直接关系或者影响着一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有履行裁判的义务或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裁判的职责,使之更富有实体规范的现实意义。当真伪不明的事实出现时将其拟制成“真”或“伪”的确定性结果,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的后果。那么,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应当让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这个不利的法律后果呢?这就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