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重庆市民郝某被对面楼房窗户里飞出的烟灰缸砸中,住院112天,医药费8万多元。公安机关经过现场侦查,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但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郝某把重庆某开发有限公司及24名住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郝某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形态。它是法律规范事先确定的,是现代法律公平、正义和保护弱者理念对举证责任的补充、变通和矫正,相对于“谁主张、谁证明”的常规性举证责任而言,在主张事实与证明关系的配置方式或者方向上属于一种倒置。
法律可以将常态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规定为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方当事人不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可以确定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成立。由于举证责任倒置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问题,特别是对事实真伪不明风险的分配,由于它是一种实体性规范,一般只有实体法才能作出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以“主张与证明”联系的“正置”为前提,属于“正置”规则的例外。实质上,这种“例外”在实体法中已经分配,从分配结果的状态来看是一种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包含以下含义:
一是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另一方负有举证的义务。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这种实体法的规定不同于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