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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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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原告余某与被告汪某等受雇于被告程某。被告汪某与被告程某在房间里商议工资,原告余某与被告汪某某、董某等在外面忽然听见房间里有打架的声音,于是三人冲进房间,被告汪某某、董某上前协助被告汪某,原告见状上去拖劝。在劝架中,原告右臂被砸伤,后经诊断为左桡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原告伤势构成伤残九级,花去医疗费共计5588.56元。

原告受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无法查明原告伤情究竟是何人造成。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伤情具体为何人所致,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间的互殴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受损事实,而四被告中没有一个被告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行为对原告没有造成损害,故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应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依法判决由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338.04元。

一、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不同的证明对象存在不同的证明要求,而不同的案件需要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即使是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证明要求也不尽相同。这就形成了不同层次结构的证明标准体系。

(一)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证明标准

1.刑事实体法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实体法的证明标准中,存在定罪的证明标准和量刑的证明标准。通常我们所说的主要是定罪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64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