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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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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因涉嫌杀死前妻妮可及其男友戈尔德曼被起诉。案发现场提取的辛普森的血迹和毛发、辛普森家中被害人的血迹以及在案发现场和辛普森家中发现的同一副血手套、在辛普森的卧室中发现的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袜子,经血液化验和DNA检验,所有疑点都指向辛普森。辛普森聘请的“梦幻律师队”,认为警方证明在被告家中发现的血手套还是湿的,这时距发案已有7个小时之久,血迹应该已经干透,而不应还是湿的。于是,认为不能排除有栽赃陷害的可能。由于辩方充分利用控方证据的瑕疵,使陪审团产生辛普森并不一定是案犯,案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并对辛普森被“杀妻行为”产生怀疑,最终裁定辛普森无罪。后来,两名受害人戈尔德曼和妮可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除了原有的刑事诉讼证据外,仅传唤了数名在福尔曼警探之前就已到达案发现场的洛杉矶警员出庭作证。法庭认为,原告提供的辛普森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证明力大于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的证明力。

一、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衡量证明主体利用证据证明的活动是否达到了要求以及达到了何种程度的基本要求。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证明要求的标尺。一旦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程度跨越了该标尺,该项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则可以认定为存在或者“真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包括以下含义:(1)提供证据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判断的主体是法官;(2)证明标准是法定的标准,由法律预先设定,作为认定事实的尺度;(3)当证据的证明程度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时,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可以成为法官进行裁判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