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引例】
据《墨子·明鬼》记载,齐国齐庄公的臣子中,有两个人分别叫做王里国、中里徼。这两个人的官司打了三年,司法官还是不能判断谁是谁非。齐王左右为难:将二人皆杀掉,恐错杀无辜;将其都放走,又担心纵容犯罪。于是,决定用一只神羊来判断曲直。王、中二人同意,并在神社盟诅,当庭陈述其情。王氏陈述毕,神羊无动于衷;中氏陈述不到一半,神羊突然跃起,并用其角触中氏。齐王基于此判决中氏败诉,并将其处死在神社。
一、神示证据制度概述
神示证据制度(system of divinity evidence)是指法官在一些疑难案件处理中求助于神或上帝的启示来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事实真伪,以获取神启示的迹象作为“证据”来处理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在西方的奴隶制社会和欧洲封建社会的早期,生产力水平相当低下,人们缺乏科学认识自然现象的手段,也缺乏了解各种事件本质的能力,对大量的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的现象苦于无解,索解无从,再加上对雷电、风雨等自然现象和人类自身的生理结构尤其是生死无法探知或者给出合理解释,便对未知的自然存在敬畏之心,相信自身之外的超自然力量的存在,创造了万物造世者的“神”或“上帝”。于是,人们对一些自己无能为力的问题寻求一些超自然的解释。神的存在为人们“合理”地解释不理解的现象提供了空间,确信神的能力无限,能洞察、控制人间的一切,人间无法解决的问题神有能力解决,并相信神会公平、公正、无私地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凭借神的启示则可以发现是非善恶,借助神或上帝解决法官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成为解决疑难案件的最佳途径或方法,神示证据制度在诉讼活动中随之产生。“在初民的法律中,通过占卜、诅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1]“通过折磨性考验结果来说服人类法官的证明。”[2]据传在中国的古代社会早期,獬豸能知善恶,帝尧时期的法官皋陶在断案时若无法决断曲直时,便会请出这尊神兽,神兽便会用它的独角触向理亏的一方,从而使疑难案件的是非曲直得以判定,即所谓“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在中国古代的商朝,“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商王一般有事必卜。从甲骨文上的记载来看,仍能找出充足的证据说明商代盛行神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