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江苏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与镇江某工厂(以下简称镇江工厂)长年有着业务往来。双方合作很愉快,彼此之间结成十分信任的关系。后来,镇江工厂累计欠江苏公司货款79364元。为此,双方达成口头抵债协议,镇江工厂以一台无芯磨床抵消所欠债务。货物交接时,双方基于长期形成的信任关系,没有办理交接手续。随后,江苏公司一纸诉状将镇江工厂推上被告席,要求给付欠款79364元。镇江工厂虽然当庭提交了证人证言,认为债务已履行,但从证据效力而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显然低于江苏公司提交的对账单、交货单等书面证据的证明力。
庭审中,法官发现原告无论是在陈述中还是接受询问中眼神躲闪、表述无力,并感到被告所陈述的事实真实性较大,遂决定立即去江苏公司查看无芯磨床的设备情况。在原告某分厂法官发现了与被告陈述一致的磨床,而原告对该磨床的来源不能自圆其说。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直接言词原则可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审理形式一般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它是证据保证能够得以有效质证的证据法原则之一。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或者“在场原则”,是指办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只能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法原则。它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有关证据的辩论以及亲自对证据作出选择。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采纳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纳证据。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关注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注重“审”与“判”的合一。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离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