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服务贸易(第2版)

第二节 贸易模式及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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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环境服务贸易模式

环境服务是目前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进行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的12个服务部门(如金融、保险、建筑、旅游等)之一,也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提前实施贸易自由化的9个部门之一。而且,环境服务贸易(Trade in Environmental Services)是2001年WTO多哈部长级会议上确定为WTO新一轮谈判的唯一一个新议题的重要内容,扩大环境服务贸易也是目前发达成员尤其是欧盟在资本、技术、知识优势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境服务贸易优势的重要举措。

环境服务贸易与所有服务贸易一样,主要包括四种供应模式,即过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其基本定义和形式见表6.4。

表6.4 《服务贸易总协定》环境服务贸易供应模式及示例

续表

环境服务贸易与一般服务贸易一致,最主要的是商业存在(模式3)和自然人流动(模式4),这可能涉及外国投资规则、移民限制、卫生和环境要求、竞争政策,特别是有关公用事业垄断、公司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规章等。过境提供(模式1)和境外消费(模式2)相对有限;这两种模式可能为一些分部门环境服务提供一种途径,但对大多相关服务来说技术不可行。

二、国际环境服务贸易合同签订

国际环境服务贸易隶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其合同签订与执行应遵循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从理论上讲,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当定义为:同一国家的居民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或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行为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头形式(包括书面或电子文件证明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电子文件形式。根据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分类表对服务贸易行为的划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可以划分为13类,具体包括:国际商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国际专业服务合同、国际计算机网络服务合同、国际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房地产服务合同、国际租赁服务合同及其他)、国际通信服务合同(主要包括国际邮政服务合同、国际快件服务合同、国际电信服务合同、国际视听服务合同)、国际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合同、国际销售服务合同、国际教育服务合同、国际环境服务合同、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国际保险服务合同、国际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合同)、国际健康与社会服务合同、国际旅游服务合同、国际娱乐服务合同、国际文化服务合同、国际体育服务合同、国际运输服务合同(主要包括国际海运服务合同、国际空运服务合同、国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国际管道运输服务合同、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合同、国际集装箱服务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