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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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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可以覆盖证券经纪、承销、自营、受托投资管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投行并购重组以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业务。

一、经纪类证券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门,接受客户委托并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经纪类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有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等。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遵守证券公司的一般风险监管指标外,还应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及要求:一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额不得低于2 000万元;二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三是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具备其他相关条件;四是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所应具备条件的,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经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