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投资公司的职能及业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月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同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实施。随着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圆满结束,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百货公司”,转向了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要职能,即以收取手续费、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界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的规定,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业务奠定了法律和政策基础。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中。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收益或处置。
●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收益或处置。
●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即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以自有资金或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投资、贷款及担保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业务,以及代保管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承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