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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典当行的经营与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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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在我国有着古老而漫长的历史,可以说它开创了中国金融业态的先河。曾几何时,典当业在大陆瞬间销声匿迹,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典当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又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典当业曾以特有的短、小、快、灵的特点或优势,弥补了银行业借贷的制度性瓶颈,成为一定时期内多元化融资市场体系中的重要补充。

一、我国典当行的类型结构与经营分析

(一)典当行的类型与产权结构

典当行的类型可以按规模大小和业务方向划分。按规模大小即按典当行资本数量和经济实力视角划分,典当行区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按业务方向即按典当行经营品种的视角划分,典当行有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差异。综合性典当行一般从事动产典当、财产权利典当和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专业性典当行仅侧重某种类型或经营同一类型中的某些典当品种,如动产类典当中的珠宝典当、汽车典当等,或财产权利类典当中的债券典当、股票典当等。

所谓典当行的产权结构就是指典当行的资本组织形式,世界各国和地区常见的典当行产权结构有独资制典当行、合伙制典当行和公司制典当行三种。

●独资制典当行:在法律上属于自然人企业,企业资产归出资人控制和所有,出资人对典当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形式在西欧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典当行中占有较大比重。

●合伙制典当行:在法律上也属于自然人企业,它由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典当行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制典当行:在法律上属于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我国大陆均为公司制典当行,即股东(含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的全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