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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劳工证与职业分类

美国劳工证的全称是“外国人工作证明(Alien Employment Certification)”,是劳工部签发给允许在美国合法工作的外国人的一种工作证明。劳工证本身既不是绿卡,也不能作为外国人在美国合法居留的保障,而仅仅是作为劳工部不反对某个外国人在美国从事永久性工作的一个凭据而已。对于要通过职业移民来取得绿卡的外国人来说,它是雇主为该外国雇员在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EB-2)和第三类优先(EB-3)项下申请移民的先决条件。在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EB-2)项下符合某些条件时,还可以通过国家利益豁免途径省掉劳工证的申请步骤。在劳工证申请程序中,美国雇主是申请者,其未来的外国雇员是受益人。劳工证被批准后,美国雇主就可以为其未来的外国雇员递交移民申请(I-140表)。劳工部根据美国劳工市场的调查结果,将劳工市场的职业类别划分为A、B两类职业。A类职业(Schedule A)属于美国劳工市场上劳工缺乏的(比如注册护士),无须申请劳工证的职业类别,即劳工证豁免类。B类职业(Schedule B)属于美国劳工市场上不缺乏劳工的职业(比如普通服务行业)。劳工部在确定职业类别时是按照行业进行划分的。A、B两类职业的划分还是随着劳工市场的需求而变化的,比如当美国劳工市场不缺乏注册护士时,注册护士就会被劳工部从A类职业中取消。相反,如果市场上很难找到卡车驾驶员时,卡车驾驶员又会从B类职业中取消,列入A类职业。劳工部所划分的职业类别与移民局所划分的优先职业类别是两个部门各自的不同的分类。其划分的标准和定义也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