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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准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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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准入原则的含义

市场准入原则(Market Access)是指WTO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服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其最大特点是体现一个时间的过渡和国别的差异,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市场准入原则就一个国家(WTO成员方)而言,其意味着一个国家(WTO成员方)的本国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也就是一国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另一国的货物、服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

实现贸易自由化和公平贸易是WTO一直致力的目标,如何实现贸易自由化和公平贸易呢?除了我们上面论述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确立资格上的平等之外,市场准入原则进一步推动了贸易自由化和公平贸易。通过增强各成员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降低关税、取消或减少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成员对开放其特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就是落实市场准入原则的具体步骤。市场准入原则的确立当然并不意味着WTO成员方需要排除商品、资本和服务自由流通的所有障碍,它只确立了WTO各成员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开放市场,加深开放市场的程度,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GATT东京回合之前,市场准入问题主要集中在关税减让上,随着关税的大幅度减让,各缔约方由于受到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于是各缔约方转而通过各种非关税措施来保护其本国市场。虽然东京回合中达成了有关反补贴、反倾销、政府采购、海关估价、进口许可证程序、技术贸易壁垒等非关税措施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只对参加方有效,并不能约束所有GATT缔约方。由于非关税贸易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抵消掉了关税减让给各缔约方货物贸易带来的市场准入机会,于是乌拉圭回合最终确立了非关税措施方面市场准入问题的规则,另外,市场准入问题也从GATT中仅仅集中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市场准入的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