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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投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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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场所

投资场所其实就是金融交易的场所,亦即金融市场。金融市场具有融通资金、定价、转移和分散风险以及提供流动性等多种功能。对投资者来说,金融市场是买卖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场所。随着现代信息、通信与电子技术发展,许多市场已经电子化,不再是一个具体的场所,而是成为了一个网络,许多金融工具的交易也是在这样的网络中实现的。因此,我们所说的场所有时其实是一个“机制”,一个实现定价和金融交易的机制。当我们将特定的交易形式定义为“市场”时,以后发展出来的其他形式就成为“场外市场”。比如股票交易的典型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或“机制”就称为“场外交易市场”。

金融市场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即期市场和远期市场等。

(二)投资参与主体

1.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以个人的名义,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投资于证券的自然人。其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储蓄,即年收入减去为维持生活必需的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从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承受态度上划分,个人投资者可分为进取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和保守型投资者三种类型。

个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主要表现为如下特点:一是个人投资者的活动不创造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二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更具有盲目性;三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而不需要像机构投资者那样承担诸如稳定股市、救市的社会责任;四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活动都是借助于证券中介机构进行的,他们相互之间很少或不允许进行直接交易。

2.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构成。机构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纯粹投资获利为目的,从事持续性证券投资的法人实体;另一类则不以赢利为目的,不把证券投资作为长期业务的特殊机构投资者。如一些企业、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及政府部门。它们买卖证券,或者是为了相互持股,或者是为了实施某种金融政策意图,总之是出于投资或投机之外的特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