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是由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动态系统。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中国的教育法制建设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彻底废除了国民党政权的旧法律。围绕收回教育主权、改造旧教育、接管旧学校、改革学制、建立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等中心任务,政务院颁布了大量的教育法规。其中重要的有:1950年颁布的《关于处理接收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1951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2年颁布的《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还陆续颁布了幼儿园、小学、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暂行规程。这些教育法规有力地配合了学制改革、院系调整等各项教育工作。1958年,为了纠正学习苏联经验过程中出现的缺点,创立适合中国情况的教育制度,在全国开展了以勤工俭学、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中心的“教育革命”。这场教育革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苏联教育经验的局限性,但同时也出现了“左”的错误,使必要的法规制度遭到破坏。1961年,为了纠正教育工作中的失误,教育部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草拟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简称《高教六十条》)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简称《中学五十条》《小学四十条》),为各级学校工作规定了明确的工作方针。1966年,“**”爆发,教育立法工作完全停顿,已有的教育法律制度被破坏,教育事业受到严重摧残。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重新颁发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学校教育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