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将“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目标,并提出义务教育阶段要“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宏伟目标和任务。
(一)问题提出的针对性
普及和实施义务教育,是现代生产和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客观要求。高质量地普及义务教育是我国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是针对由普及义务教育转向强调内涵式发展、教育质量的提高而提出来的。
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中,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普及初等教育。新中国成立之初提出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直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普及教育事业才得以顺利进行。1985年,全国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5.9%,初中阶段毛入学率为36.76%,占全国总县数36.6%的地区普及了初等教育。[11]整体上看,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水平还不高,而且也缺乏法律的保障。
第二个阶段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纳入了法制轨道。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颁布,标志我国从此确立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制度,使小学初中教育进入到依法普及的新阶段。首先,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规范了义务教育普及的目标、步骤,检验的措施。如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到20世纪末“全国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1993年发表的《关于下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和1994年颁布《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普九”的评估和验收作了规定和部署。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2000年实现“普九”的目标、原则和步骤。其次,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采取支持政策。1995年起,教育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1995—2000)”,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财政教育专项资金投入规模最大的全国性教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