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保证学校自主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增强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的必要条件,因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
(一)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动因
1.政府缺乏服务意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对学校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管理,学校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学校急需通过自主办学来满足不同地方、不同群体和不同行业的需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培养多样化人才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彻底,服务意识弱,长官意识浓,导致政府对学校的行政干预太多,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繁,影响了学校的自主办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时效性。
2.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道路上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现象,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高校缺乏专业设置权。在高等教育阶段,专业设置权是高校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指出: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并未充分享有这一权力,政府对专业设置采取的是大一统的管理,制定了统一的专业目录,学校开设专业必须纳入专业目录,并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高校缺乏专业设置权使高校不能及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调整旧专业,设置新专业,导致专业结构不合理,造成了资源和人力浪费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