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近些年来,学生资助体系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适应新的教育发展需求的学生资助体系框架。《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健全国家资助体系,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第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第三,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第四,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第五,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为了更好地把握《教育规划纲要》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思想,我们首先回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演变与发展,进而分析《教育规划纲要》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创新点。
(一)学生资助政策的提出与演变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学生资助体系的关注始于高等教育,高等教育从完全免费到“免费+奖、助学金”,再到形成“奖、助、贷、勤、免”相结合的资助体系,保证了大量学生不会因为家庭贫困而失去入学的机会。近几年来,对于职业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学生资助体系也越来越完善,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教育公平。
下文分别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义务教育来概述国家颁布的学生资助的政策。
在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方面,1983年7月11日,《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提出了“变单一的人民助学金为人民助学金与人民奖学金并存,并逐步过渡到以奖学金为主”;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师范生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国家供给膳宿并免收学杂费,对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1987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对部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由国家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1999年8月17日,教育部印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通过减轻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还贷负担来进行资助,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其中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2009年3月31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对于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此外,对于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财政部和教育部先后于2002年、2005年和2007年颁发了《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助对象、范围、额度以及管理等。由此,高等教育阶段形成了“奖、助、勤、免、减”相结合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