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解读

三、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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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规划纲要》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在完善投入机制方面具体提出了以下几点:第一,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第二,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机制;第三,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一)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未来十年中国教育的重心一是质量,二是公平。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改进教育公平,为教育发展提供充分稳定的投入是必要的前提。基于这样的判断,《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各地要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近些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制定了各级各类教育的办学条件标准与课程标准,为制定学生人均经费标准提供了必要基础。各地应该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996]640号),《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2008]6号),《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01]8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等标准基础上,并结合各级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逐渐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