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指出,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规定。这里实际上谈了三个方面的政策:第一,完善捐资助学制度,改进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第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出资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第三,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
(一)完善捐资助学制度,改进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法规对教育捐赠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例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2005年《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等。但由于我国社会力量捐赠教育起步较晚,在制度建设方面滞后于发展需要。要鼓励社会对教育捐赠,应尽快完善与教育捐赠相关的各类制度,改进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使具有捐赠意愿的个人与企业可以更为合理顺畅地落实捐赠。
完善捐资助学制度,核心是完善个人和企业捐赠教育的税收激励机制。对于个人和企业捐赠教育的行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税收优惠作出规定,而是作为社会捐赠的一部分,按照社会捐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个人对教育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公司和其他企业及个人依照该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个规定尽管指出个人进行公益捐赠行为依法能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没有明确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