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化目标,明确责任,加大各级政府教育投入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在政府投入方面,进一步明确量化目标与各级政府的责任。具体措施包括:第一,明确提出,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第二,在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的“三个增长”;第三,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第四,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第五,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与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第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尽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如何理解这六项落实政府职责的教育投入政策,这些政策在什么样的背景下提出,提出后这些政策落实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一)4%目标的理解
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不过,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财政性教育占GDP4%的目标还没有实现。2008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为3.48%,达到1993年以来的历史最高水平。从国际比较来看,4%并不是高标准,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指标2006》显示,2003年世界主要发展中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平均为4.1%,2002年世界公共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平均为4.5%,OECD国家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为5.7%。经过深入细致的论证,《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