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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聘任制度和学术自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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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学术自由,在多数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执法过程中普遍得到认可,也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是,从一种法律原则和共识原则,到在实践中对学术自由的保护,还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以确保教师不会因学术观点不受管理者或社会的欢迎而遭到解聘。这些制度主要与教师的聘任制度有关。

各国的教师聘任制度,与本国教师的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德国等),法律规定了教师的公务员身份,而在另一些国家(如美国等),教师则无公务员身份。

教师获得公务员身份,意味着获得了一个终身职位,没有失业的威胁。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1949)第三条规定:“国立学校的学长、校长、教员及部局长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公立学校的学长、校长、部局长以及教育长和专门的教育职员具有地方公务员的身份。”日本教师作为公务员,除非因道德品质问题或严重违反校规,不会被辞退或解聘。德国《高等教育总法》第四十六条“教授的法律地位”规定:“教授若被委任公职,则均视为终身公职人员或定期公职人员。”

教师拥有一个终身职位,对保护他们的学术自由,是大有帮助的,他们无须担心发表不受学校当局或其他管理者欢迎的言论而被解聘。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务员必须执行国家的意志,执行上级的指令,这显然又会限制教师的学术自由。为了避免公务员身份对教师的学术自由的限制,日本和德国都对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有特别的规定,以区别于一般公务员。日本《学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大学为审议重要事项,设置教授会。”教授会处置学校的所有重大事项,包括所有重要人事事项,大学学长执行教授会的决议。《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十条:“大学学长、教员、部局长的任命、免职、休假、复职、退职及惩戒处分,根据大学管理机构的要求,由任命机关决定。”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由大学管理机构评定学长、教员、部局长的工作成绩,并视评定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此所谓“大学管理机构”,主要是指教授会,在对教师的管理中,也指学长基于教授会之决议。对教育公务员在任命、评定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从组织上免除了外部权力,包括学校行政当局,对教师的学术自由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