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现代高等教育起源于中世纪大学。中世纪大学在当时被称为“教师与学生的组合”(Universitas Magistrorum et Scholarium)。开始的时候是教师和学生为了研究、学习和教授高级专业知识自发组织起来的,具有行会的性质。行会是从事同一行业的人,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而组织的团体,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当时国家权力弱小,法律制度和行政形态尚未完备,许多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加入各种团体,行会是这些团体中重要的一种。
这些大学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教皇多出于这些大学,法律、医学和神学的高级从业人员也多出于这些大学,使这些大学比一般的行会享有更为崇高的地位,它们在社会上和政治上受到优待。
欧洲中世纪文化败落,这些大学是当时文化和知识领域非常稀缺的资源,教会和世俗统治者都很需要这种资源。中世纪大学经常游刃于教会与世俗统治者之间,以及世俗统治者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中,为自己争取到了不少特权。比如,1158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Frederick Barbarossa Ⅰ)下令对博洛尼亚大学法科的学生给予“特别保护”,并给予大学“免除一般裁判权之适用”的特权。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大学具有对其学生和教师的独立审判权。大学的学生与校外人员或学生与学生之间发生诉讼时,由大学审理,学生和教师不受校外法律的约束。在当时,这被认为是大学不容侵犯的权利之一。1209年,牛津大学学生涉嫌杀人,警察入校捕人,引起学校与市政当局的争执,未获解决,部分师生遂迁至剑桥,成立剑桥大学。除了独立的审判之外,大学师生通常还有免除兵役和赋税的特权。
大学自主管理学校的事务。当所在城市政府或领主违背学校意愿,插手学校事务的时候,大学可采用“课业停止”以及迁移等手段与政府对抗。这些方法往往可以迫使城市当局做出让步,因为大学可以为城市或领主带来许多好处,“他们是一批不容忽视的经济上的主顾、能够为培训顾问和官员提供教育市场、为城市带来赫赫声望”[1]。当然,其他地方也会以更优惠的条件吸引大学迁入本地。1229年,英国国王亨利三世(Henry Ⅲ)曾向巴黎大学的师生保证,凡迁入英国者,可指定城乡地点作为“安身之所”,并有种种安全立法,让大学师生“安享自由及太平之幸福”。这使得大学所具有的自治权和特权日益扩大,在当时甚至类似于“国中之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