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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大学内部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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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与美国教育理事会(the 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 ,ACE),大学与学院董事会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s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AGB)联合公布一份“关于学院和大学治理的声明”(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通常被视为完整表达大学共同治理(shared governance)理念的标志性文件。“声明”强调加强教师、校长、董事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的重要性,建议学院和大学建立教师、董事会、校长之间的长期协商机制,保持交流渠道的畅通,共同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董事会

大学董事会制度源自英国,“董事制度是盎格鲁—撒克逊高等教育中的一种共同的法定权力”[1]。从法律上说,英国大学是拥有皇室特许状、享有合法自治权的机构,而不是像欧洲大陆国家的大学,由政府直接管理。董事会(Council)或管理委员会(Board Governors)是英国大学法定的管理机构(the governing body),负责大学的资金得到合理的使用,对大学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英国大学的董事会成员至少要一半来自校外,多数是政治、工业、商业、科学等领域的著名人士,董事会的工作是他们的兼职工作,不领薪酬。然而,尽管是法定的管理机构,由于高等教育传统,英国大学的董事会需要与校内主要由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会(Senate)或学术委员会(Academic Boards)分享权力,尤其是在像牛津这样的传统大学。在几乎整个20世纪,“评议会是做出学术决策的重要场所”,“几乎在所有主要领域的决策都是由学术人员做出的”。1992年《继续与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将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治理中,推动以“法人”(corporate)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学术权力才受到削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