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教育部颁发《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指出:“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教师的教学水平,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充分发挥评价的促进发展的功能,使评价的过程成为促进教学发展与提高的过程。”并把学生的“综合素质目标”概括为“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其中,“基础性发展目标”又被具体化为六个方面: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至此,我国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在国家政策层面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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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和标准
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分为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维度。与这六个方面对应的评价要素及关键表现如表6-2所示。
表6-2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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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本质上就是个性发展评价,包括以下内涵。
(一)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是每个学生的个性整体
“综合素质”不是各类素质的“组合”和“组装”,不是“整体等于部分之和”,而是发现不同素质间的内在联系,使之融合起来,变成个性整体。首先,要基于整体思维评价每一个学生。可以在理论上分析学生的素质,但却无法在实践上分解和还原。如果基于某种普遍的外部标准,无论是参照“常模”,还是课程标准或“考试大纲”中的目标要求,评价学生的某种素质而不及其余,这本身就是使学生的个性片段化并使之扭曲的过程。其次,要基于复杂性思维评价学生素质。只有将某种或某些素质与每一个学生个性发展的整体联系起来,才可能产生教育的意义。这是综合素质评价的一个重要基点。再次,要基于情境思维或认知评价学生个性。只有将综合素质评价植根于每一个学生的生活情境和生活史,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最后,要基于教育思维评价学生素质。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就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过程。这意味着评价者既要促使教育智慧在各种素质之间建立关系,使被肢解、破坏了的个性得到修复,又要有勇气保护学生个性,使未被肢解的个性保持原样并获得发展。